北京市巨災防范工程-固定監測臺升級改造 - 招標公告
(招標項目編號:QTH1A240031)
發布時間:2024-03-21 14:17:21
一、招標條件
北京市巨災防范工程-固定監測臺升級改造 (招標項目編號: QTH1A240031 ) ,已由 北京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批準 ( 關于批準北京市巨災防范工程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函 ( 京發改(審)〔2023〕806號 ) ),資金來源為 政府投資(地方) ,出資比例為 100% ,招標人為 北京市地震局 ,招標代理機構為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 公開招標 。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招標內容與范圍:
三分向加速度計, 80臺;3通道數據采集器, 80臺;太陽能供電系統,2套;工業交換機,80臺;智能電源控制器,78臺;蓄電池組,78套;網絡攝像機,78臺;設備機柜,69套;通信設備,57臺;電源避雷器,80套;天饋信號避雷器,80套;網絡信號避雷器,80套;野外數據收集調試終端,5臺;井下寬頻帶地震計,2套;井下短周期地震計,1套;室外機柜,32個;室外觀測桶,1套;室外機柜(小型),9個
招標暫估金額:
8350000 (元人民幣)
項目地址:
北京 海淀 招標人指定地點
其它說明:
交貨期:合同簽訂生效后3月內完成40個臺站的改造及設備安裝,5月內完成全部貨物交付并完成安裝;交貨地點:北京市,招標人指定地點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投標人資格要求 1、投標人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2、投標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投標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4、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5、投標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
本項目 不允許 聯合體投標。
四、招標文件的獲取
招標文件獲取時間: 2024-03-22 14:00:00 - 2024-03-27 14:00:00
招標文件獲取方法: 通過遠程或者到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使用數字身份認證鎖登錄電子化平臺(網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獲取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招標文件是否收費: 否
其它說明: 獲取招標文件請登錄“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網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在“首頁”點擊“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中選擇“多行業共享系統”。多行業共享平臺業務咨詢電話:010-83521515轉6088(QQ:401799851)
五、投標文件的遞交
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2024-04-11 15:00:00
投標文件遞交方法: 投標人應當通過遠程或者到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使用企業CA電子鎖登錄電子化平臺(網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傳投標文件,上傳成功后平臺自動生成的回執時間即為遞交成功時間,投標人應保留回執。逾期未上傳成功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投標文件遞交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其它說明: 無
六、其他公告內容
其他公告內容 : 招標編號:TC240904T
潛在投標單位必須下載招標文件才能遞交投標文件(聯合體投標的,應至少有一個聯合體成員下載招標文件)
七、公告發布媒介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八、聯系方式
招標人名稱: 北京市地震局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28號
聯系人: 馮剛
聯系電話: 010-83012162
電子郵件: 無
傳真: 無
網址: 無
招標人賬號: 無
招標人開戶行: 無
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62號中關村資本大廈
聯系人: 屠筱軍、艾寒、白羽飛、浦楠
聯系電話: 010-62108118、62108284、62108162
電子郵件: tuxiaojun@cntcitc.com.cn、aihan@cntcitc.com.cn
傳真: 010-61954190
網址: 無
招標代理機構賬號: 0200049619200362296
招標代理機構開戶行: 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海淀支行營業部
聲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招標項目交易中心僅提供招投標信息及開、評標場所等見證服務,不具有行政監督管理責任, 招標過程由招標人負責組織及解釋。招標人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