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條件
本采購項目 松原市公安消防支隊車輛裝備采購項目 已由 松原市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辦公室 以 項目采購 X【 20200225 】-00 13 號 文件 批準,采購人為 松原市公安消防支隊 ,資金來源 財政資金 且已落實,項目 出資比例為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二.項目概況與采購范圍
2.1項目名稱:松原市公安消防支隊車輛裝備采購項目;
2.2標段劃分:7個標段;
2.3 采購內容:采購消防車輛裝備,共七包(詳見招標文件供貨需求及技術參數);
2.4 采購預算:第一包210.0000萬元;第二包71.0000萬元;第三包90.0000萬元;第四包13.5300萬元;第五包67.2000萬元;第六包176.0910萬元;第七包44.0800萬元;
2.5 交貨地點:松原市公安消防支隊(采購人指定地點);
2.6供貨期:第一至三包供貨期均為合同簽訂后90天內完成供貨;第四至七包供貨期均為合同簽訂后15天內完成供貨;
2.7質量及驗收標準:符合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3.1供應商須為生產制造商家或代理經銷商,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涵蓋本次采購范圍,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項目的能力和經驗;
3.2 供應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投標產品須符合相關的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準,即CCC認證;其中消防車輛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3.4 供應商需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權人進行無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并提供網站截圖證明;
3.5 本項目不接受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供應商參與投標;
3.6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7 拒絕列入政府取消投標資格記錄期間的企業或個人投標;
3.8 本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每個環節不得更換授權委托人,否則其投標將被否決;
3.9 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不得同時對同一標段投標,否則均按廢標處理。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能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四、采購文件的獲取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 2020 年 3 月 2 日 8 時 30 分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17 時 00 分,登錄“松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下載招標文件。未進行網上注冊驗證并辦理CA認證的供應商將無法參與招標采購活動。
五、投標文件的遞交
5.1 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為2020年 3月23 日9時 00 分,地點為 松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室4(松原市寧江區東鎮東路351 8號) 。
5.2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采購人不予受理。
六、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1、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2、執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3、執行《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4、執行《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七、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 中國政府采購網、吉林省政府采購網、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松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上發布。我公司對其他網站或媒體轉載的公告及公告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聯系方式
采購人: 松原市公安消防支隊
地址: 松原市
聯系人: 王麒賀
電話: 0438-2100926
采購代理機構: 北京東方華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 長春市東南湖大路788號鴻城國際商務中心7樓
聯系人: 于玲利、李陽
電 話: 0431-85210229、89203935
說明:本頁面提供的政府采購公告公示信由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推送。發布責任和監督管理按《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辦[2018]65號)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