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GC2015257贛州市人民醫院新院區醫護患呼叫信息系統項目答疑紀要
1、問:關于“贛州市人民醫院新院區醫護患呼叫信息系統項目”的招標文件中“(二)參加投標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中第4條規定:投標人所投軟件需要具有軟件著作權證、產品登記證以及檢測報告;且招標文件第十一條注明必須攜帶原件至現場,未提供齊全或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無效的,則不能通過資格審查。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登記不是強制的,是否登記完全取決于自愿。我國采用的是自動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時間作為著作權取得的時間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續,登記并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依據《招標投標法》中資格審查應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必須遵守科學、擇優、合法等原則的規定。鑒于以上規定資格條件不能起到衡量是否具備軟件開發資格或體現開發能力的作用,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和所有參與此項目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望招標人能取消此資格審查條件。
答:取消本條資格條件。
2、問: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明確: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所投品牌廠家自2010年10月至投標截止時間止完成過三甲醫院壹千張床位及以上規模的信息化呼叫系統項目案例,需提供有業主單位簽章的竣工驗收報告。未提供齊全或所提供的證件材料無效(或不滿足要求)的,則不能通過資格審查;由于呼叫信息系統是一個智能化或氣體的子系統,一般都是與弱電集成商或氣體廠家簽訂,直接與業主單位簽定合同的情況相對較少,請問本次提供集成商或氣體廠家確認的竣工驗收報告是否可行?
答:需提供有業主單位簽章的竣工驗收報告。
3、問:參加投標人資格條件第4條投標人所投軟件具有軟件著作權證,產品登記證以及檢驗報告。本條軟件產品登記證國務院在2015年3月13日已下文取消的資質證件不列入投標人資格入圍條件;詳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v2015?w11號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4項)第19條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登記備案取消。
答:取消本條資格條件。
4、問:評標辦法技術部分第一條。技術參數響應情況針對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投標人擬投設備的技術參數性能材質及技術方案的響應情況進行評審,分值為0-22分。備注:帶★號為必須滿足項,不滿足或有負偏離則可認定為重大技術偏離項(其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帶▲為可選滿足項,不滿足或負偏離則每項扣2分,最多扣10分;不帶★,▲號為必須滿足項,但不作為評審依據。本評標辦法規定產品只能與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一致,優于本參數的不能加分,與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就要扣分,并在技術參數中指明硬件內核為“主控芯片采用ARM架構、Cortex-M0內核、32位處理器”,(注:每個廠家的芯片內核基本不一致,根據此條,完全可以判斷出此技術參數的出處廠家),此評標辦法涉嫌串通某廠家做標的參數,嚴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答:原文不予修改,供應商提供產品優于本參數可在“技術規格響應偏離表”注明正偏離。
5、問:商務部分第2條,投標人業績15分,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所投品牌廠家自2010年10月至投標截止時間止完成過三甲醫院壹仟張床位及以上規模的信息化呼叫系統項目案列一項得3分,最高的15分,顯然是對剛成立的企業及業績少的企業排斥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是不公平公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答:本項目為工程招標,不是政府采購,原文不予修改。
贛州市人民醫院
2015年11月10日
錄入時間:2015-11-10 1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