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并滿足下列要求:
1.在中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法企業;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非投標產品制造商(包1: 攝像機、車檢器、閃光燈;包2:交通信號燈、聯網協調式交通信號機)必須獲得產品制造商授權;后臺控制的硬、軟件屬非投標商的,應當取得使用該硬、軟件的使用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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