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疑人基本情況:
質疑人:梧州市凱哲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航宇 地址:梧州市長洲區新興三路30號 郵編:543002
聯系人:李濟高 聯系電話:18078075512
二、質疑項目名稱: 蒼梧縣G207國道電子監控系統采購及安裝
質疑項目編號:WZZC2018-J1-10186-GXHS
三、質疑答復書內容:
梧州市凱哲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我公司于北京時間2018年11月16日收悉你公司以郵寄形式送達的(郵戳日期2018年11月15日)的關于“蒼梧縣G207國道電子監控系統采購及安裝(WZZC2018-J1-10186-GXHS)”項目質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18年11月15日)。我公司對貴方所提出的質疑內容高度重視,已第一時間報送采購人,現根據采購人意見答復如下:
質疑事項:
1、質疑人認為該項目采購文件P29“關于付款方式之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讓中小企業沉淀一年合同額60%以上的資金有礙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違反2017年4月5日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于做好2017年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運行函〔2017〕142號)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2、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七條(二)項規定,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質疑答復:
1、本項目“蒼梧縣G207國道電子監控系統采購及安裝”為貨物與服務類復合采購項目。此項目為績效迎檢一次性建設采購項目,資金來源是單位非稅收入,經蒼梧縣經財政局業務股室審核批準可分三個年度支付項目款,符合《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文件要求“……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因此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2、本項目在采購文件評審標準中已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規定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付款方式是考慮產品安裝驗收、網絡傳輸服務和質保周期情況作出的安排,根據市場價格合理制定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供應商可根據自身承受能力進行報價,該付款條件并不涉及競標人的資格準入條件,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和《關于做好2017年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運行函〔2017〕142號)的規定。
綜上所述,貴公司質疑事項不成立,駁回質疑。
如你公司對本答復不滿意,可以在質疑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蒼梧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進行投訴。
特此復函
廣西恒碩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