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來源:廣西招投標協會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7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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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9號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為了規范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特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
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中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必須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
第四條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的招標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還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5號)規定報送書面材料;
(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擬采用邀請招標的,應對采用邀請招標的理由作出說明;
(四)其他有關內容。
報送招標內容時應附招標基本情況表(表式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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