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來源:天津招標投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7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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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2002年7月1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五十三號
《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02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7月18日
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保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以及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加工、生產、經營等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市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有序的原則。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應當公開、公正、公平,不受境內外、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五條下列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或者資格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
(二)建設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和工程招標代理的單位;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四)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企業;
(五)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的其他單位。
第六條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當取得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資質證書,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在取得資格證書后,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方可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一)建筑師;
(二)結構工程師;
(三)監理工程師;
(四)造價工程師;
(五)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資格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前款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
第八條取得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的單位、機構和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和資格管理。
第三章發包管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本市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文件獲得批準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備案手續。不辦理報建備案手續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發包或者組織施工。
第十條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招標發包的方式,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公開招標,但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建設工程,可以實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建設單位不具備自行招標發包條件的,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行發包。
第十二條房屋建筑工程應當以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為施工發包的最小標段。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發包工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不得以承包單位帶資承包或者墊資施工作為投標和中標條件。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施工許可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
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批準開工的建設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但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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