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
來源:山西招投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4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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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頒布時間: 2008-08-15
生效時間: 2008-09-14
商務部關于印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
商產發[2008]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地方、國務院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評標工作的科學性,鼓勵采購先進技術和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3號),商務部制定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評標工作的科學性,鼓勵采購先進技術和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3號,以下稱“13號令”),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綜合評價法,是指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以下稱“招標項目”)的具體需求,設定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標準和權重,并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價以確定中標人的一種評標方法。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將綜合評價法相關材料報商務部備案;使用國內資金及其他資金的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將綜合評價法相關材料經相應的主管部門轉報商務部備案。
第二章 適用范圍及原則
第四條 綜合評價法適用于技術含量高、工藝或技術方案復雜的大型或成套設備招標項目。
第五條 采用綜合評價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科學合理、量化擇優的原則。
第三章 內容與要求
第六條 綜合評價法方案應當由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程序及定標原則等組成,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所有投標人公開。
第七條 綜合評價法的評價內容應當包括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方面。
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ㄒ唬┥虅赵u價內容可以包括:資質、業績、財務、交貨期、付款條件及方式、質保期、其他商務合同條款等。
?。ǘ┘夹g評價內容可以包括:方案設計、工藝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標、項目管理、專業能力、項目實施計劃、質量保證體系及交貨、安裝、調試和驗收方案等。
?。ㄈ┓占捌渌u價內容可以包括:服務流程、故障維修、零配件供應、技術支持、培訓方案等。
第八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對每一項評價內容賦予相應的權重,其中價格權重不得低于30%,技術權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集中列明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條款(參數)(加注星號“*”的條款或參數,下同),并明確規定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條款(參數)的任何一條偏離將被視為實質性偏離,并導致廢標。
第十條 對于已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綜合評價法不得再將資格預審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作為評價內容;對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綜合評價法應當明確規定資質、業績和財務的相關指標獲得最高評價分值的具體標準。
第十一條 綜合評價法對投標文件的商務和技術內容的評價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對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項功能的指標,可以規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獲得相應分值,反之則不得分。
?。ǘ梢悦鞔_量化的指標,可以規定各區間的對應分值,并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對照打分。
?。ㄈ梢栽谕稑巳酥g具體比較的指標,可以規定不同名次的對應分值,并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優劣排序后依次打分。
(四)對需要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計算打分的指標,應當規定相應的計算公式和方法。
(五)對總體設計、總體方案等無法量化比較的評價內容,可以采取兩步評價方法:第一步,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確定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優劣等級,根據優劣等級對應的分值算術平均后確定該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平均等級;第二步,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投標人的平均等級,在對應的分值區間內打分。
評價方法應充分考慮每個評價指標所有可能的投標響應,且每一種可能的投標響應應當對應一個明確的分值,不得對應多個分值或分值區間,采用本條第(五)項所列方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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