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招投標服務收費的通知
來源:四川建設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1-04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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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其他部委 類型: 四川省地方法規 文件文號: 川價發[2008]220號 整理日期 2009年1月4日
省物價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招投標服務收費的通知
省政府政務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各市(州)及擴權強縣物價局、發展改革委:
為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07〕14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將我省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招投標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招投標交易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本通知所稱的招投標服務收費,是指我省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為開標、評標提供服務場所和相關服務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招投標服務收費一律實行按宗計收。具體標準如下:
(一)開標服務費:收費基數700元。收費基準時間以1個小時計算,不足1個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以后每增加1小時,收費額增加20%。
(二)評標服務費:收費基數700元。收費基準時間以4個小時計算,不足4個小時按4個小時計算;超過4個小時的,每增1個小時,收費額增加20%。抽取評標專家不得收取費用。
四、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招投標服務收費由招標人交納;委托招標的,由招標代理機構交納。
五、對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各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實行減半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標代理機構和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比選服務費按評標服務費減半收取。
七、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應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八、各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采購中心應配備具有招投標的專業人員和設備等服務。除招投標服務費外,不得再收取場地費等其他任何費用,嚴禁按中標額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務費。
九、收費單位要認真搞好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要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十、政府采購中心提供的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其收費標準可參照本通知的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各地物價、發改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在不高于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前提下制定適合本地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采購中心具體收費標準。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0日起試行兩年。原《四川省物價局關于規范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的通知》(川價費〔2003〕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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