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考核暫行辦法
來源:四川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7-10-1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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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行為,提高采購效率,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代理機構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省級財政部門視情況授權市(州)級財政部門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四條 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實行定期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于次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
第六條 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實行現場考核和送達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現場考核是指到社會代理機構實地考核。
送達考核是指社會代理機構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將需要考核的全部資料按時送到財政部門所進行的考核。
第七條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按時報送《政府采購項目信息記錄表》。沒有報送《政府采購項目信息記錄表》的社會代理機構不列入考核對象。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突出年度考核重點。
第九條 財政部門在考核工作中應做到要求明確、程序規范。在考核工作中,財政部門與社會代理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財政部門不得借考核干預社會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社會代理機構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情況。
第十一條 社會代理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崗位工作紀律要求,工作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是否權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
第十二條 社會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包括是否符合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是否開展內部培訓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
第十三條 社會代理機構采購范圍和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包括是否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是否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執行。
第十四條 社會代理機構采購程序執行情況。包括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是否符合規定,采購文件編制是否存在傾向性和歧視性,組建評審委員會是否合法,發售采購文件和接收投標文件是否合法,開標、唱標是否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布是否符合規定,質疑處理是否符合規定,被投訴情況。
第十五條 社會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方案和組建考核小組。
考核方案應于每年一月底前以文件形式發布,包括具體考核時間、考核對象、考核方式、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等。
考核小組應當根據考核方案組織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監察及其他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考核方案自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送財政部門。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八條 考核應當征求采購人、供應商的意見。
第十九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責任
第二十條 考核小組應當形成考核報告,財政部門根據考核報告形成考核結果,并書面通知被考核社會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開發布。考核結果應作為采購人選擇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業務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社會代理機構限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告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社會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社會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應取消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由認定資格的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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