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來源:云南招投標信息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7-01-25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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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 第61號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在二百萬元以上、生產性項目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國家投資、集體投資或者國家、集體參與投資并控股的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不足二百萬元、生產性項目總投資不足五百萬元的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境外投資者獨資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以及國內個人投資并控股的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或者救災的搶險建設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總承包的招標投標適用本條例。
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設備供應(除國家規定的特定進口產品外)、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參照本條例執行。
建設工程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的階段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綜合評議、擇優定標的原則,保證招標投標的平等性、評標的公正性和定標的合理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指定發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壟斷或者強行承接工程。
第五條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計劃、經貿、財政、物價、銀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日常管理工作,為招標投標單位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審查招標文件、招標條件和招標單位資格;
(三)組織審定標底;
(四)監督指導評標定標工作;
(五)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七)查處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項目建設規模、隸屬關系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省屬建設工程、省投資的建設工程和總投資在五千萬元(昆明市為一億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資的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在上述投資限額以下的地、州、市和縣投資的建設工程,由地、州、市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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