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事項公告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7-01-04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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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6-12-21
生效時間: 2006-1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6年 第9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6號令,以下簡稱“第36號令”),現將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各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第36號令和本公告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材料封面(附件1);
(二)資格申請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確認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業機構設置情況表(附件2);
(六)企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3)、勞動用工合同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明細;
(七)招標業績匯總表和招標項目明細表(附件4-1、2);
(八)招標業績的中標通知書;
(九)評標專家庫人員名單(附件5)及評標專家證書復印件;
(十)現有招標資格情況及證書復印件;
(十一)近三年內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受處罰情況;
(十二)辦公設施基本情況表(附件6)及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其中企業機構設置情況表、企業人員基本情況表、評標專家庫人員名單三項內容上報時應附電子版文檔(Excel格式)。
三、資格申請書主要包括企業成立背景及歷史沿革、主要業務介紹、機構設置情況及專業技術人員的構成等內容。申請材料中的相關附表可從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www.ndrc.gov.cn)下載。
四、申請材料中招標業績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06年12月31日(以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為準)。申請甲級資格的,需報5年以來的招標業績;申請乙級資格的,需報3年以來的招標業績。
五、準備申請材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上報申請材料一律用A4復印紙打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二)申請材料附表必須按照要求格式如實填寫,逐頁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三)除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外,申請單位不得在申請材料中附加其它宣傳性材料。
(四)申請材料中項目個數的計算,應以招標項目編號為準。
(五)關于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初始時間,需提交相關中標通知書作為證明材料。
六、各招標代理機構的申請材料,應報送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機關根據《招標投標法》、《行政許可法》、第36號令和本公告的有關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內容不清的,可要求申請機構進行補充和說明。
七、各初審機關應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將各招標代理機構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中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和原因。
八、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所有上報的資格申請材料進行復查,對內容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材料進行整理和匯總,提出審查意見。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經過復查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專家同意票數達到規定比例的,視為通過專家評審。
十一、評審專家根據36號令有關規定,依據以下情況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一)申請材料完備情況;
(二)機構、管理制度和人員基本情況;
(三)辦公設施及條件;
(四)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招標業績情況;
(六)違規處罰情況;
(七)國債項目招標報告上報情況;
(八)其它有關情況。
十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評審結果公布后,未取得該項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再從事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原國家經貿委頒發的技術改造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同時廢止。
附件:一、申請材料封面
二、企業機構設置情況表
三、企業人員基本情況表
四、招標業績匯總表和招標項目明細表
五、評標專家庫人員名單
六、辦公設施基本情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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