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通知
來源:重慶建設項目及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6-04-27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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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通知
(渝辦發[2006]91)
渝辦發〔2006〕9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
招投標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公布實施以來,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全面推行了招標投標制度,招標率和公開招標率不斷提高,對維護公共利益、提高投資效益、遏制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區和單位對推行招投標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分項目違規邀請招標、直接發包;招標公告不按規定在國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發布;規避招標、串通投標,甚至個別領導干部非法干預招投標的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存在。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加強建設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執行招投標制度的自覺性
貫徹執行招投標制度,規范招投標活動,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統一市場形成的內在要求,是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開展建設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舉措。
當前,在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的過程中,要糾正認識上的誤區,如認為實行招投標程序繁瑣,費時耗力,貽誤工期;認為實行招投標方式不能降低造價,不如直接談判有效;對招投標制度能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等等。大量事實證明,這些認識是片面、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我市各級政府領導干部要按照中紀委第六次全會和市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的精神,認真學習《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認真學習中紀委、監察部《關于印發〈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中紀發〔2004〕3號)等文件,帶頭遵守不得利用職權違規干預、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各項規定,提高貫徹執行招投標制度的自覺性。
二、嚴格公開招標,規范審批程序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貫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1〕29號)規定,凡達到規模標準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規避招標。
進一步做好項目招標內容的核準工作。我市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內容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抄送所確定的招標內容。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準其招標內容。
嚴格控制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審批條件。應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理由,各級項目審批部門不得確定為邀請招標和直接發包。確有特殊情況需實行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項目法人應按照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內容組織招標。招標內容的變更須按原審批程序報經原招標核準部門重新核準,市重點建設項目還須由原審批部門轉報市政府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程序越權審批,項目單位不得擅自實行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
規范BT、BOT等融資項目的建設行為,嚴禁借BT、BOT之名規避招標。凡屬政府投資項目或政府融資、擔保以及政府土地收益用于投資的項目,需采用BT、BOT方式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BT、BOT融資單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仍應當依法公開招標。確需實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必須嚴格審批程序,按項目審批權限報批,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轉報市政府審批,區縣(自治縣、市)審批的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市)項目審批部門轉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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